「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」
轉知「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」公文(如附件),內容摘要如下──
「警察人員未經校方同意,不得任意進入校園,如因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,而須主動進入校園前,應先行知會校方聯繫窗口(主任秘書或學務主任以上層級),取得校方同意,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,另警察人員如有需要接觸學生,校方應指派學務人員或老師陪同,同時通知案件相關學生家屬,並回報本局校安中心、駐區督學及完成校安通報,俾利本局掌握狀況續處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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