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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板橋區大觀國民小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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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: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(以下簡稱健康署)製作之「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」中英文版圖卡各1份

健康署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,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(包含加熱菸),為協助各校執行菸害防制業務,特製作旨揭圖卡,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、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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