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

新北市板橋區大觀國民小學

校園網站

:::

有關本府赴香港、澳門(以下簡稱港澳)通報機制、赴陸港澳系統登錄作業及相關懲處原則一案

明:
一、依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及同年
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
處(以下簡稱人事總處)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
1143027028號函及同年10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175號
函辦理。
二、為因應赴大陸地區及港澳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,考量同
仁前往該地區之風險,請依下列機制辦理:
(一)赴港澳地區(含過境或轉機、轉乘)通報機制:
1、適用對象:本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【含聘僱人
員、公營事業機構(純勞工以外之人員)及各級學校
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】。
2、通報機制(不分平日、假日):
(1)赴港澳會見特定人士(不論是否因公):應於7個
工作日前完成填具通報表,並由所屬服務機關
(構)學校函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(以下簡稱陸委
會);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事前通報之特定人
士,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主動填具通報
表,並由所屬服務機關(構)學校通報陸委會。
(2)因公赴港澳且未會見特定人士:應於7個工作日前
完成填具通報表,並由所屬服務機關(構)學校通
報陸委會。
(3)非因公赴港澳且未會見特定人士:應於出境日3個
工作日前完成填具通報表,通報服務機關(構)學
校。
(二)請各機關(構)學校同仁於赴大陸地區或港澳前應至陸
委會「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」登錄,併同將登錄
資料及通報表於行前至本府人力資源暨差勤管理系統或
各機關自行開發差勤系統上傳完成請假登錄程序,以避
免因未完成通報作業違法(規)而遭受懲處。
三、另請各機關(構)學校加強宣導,自115年7月1日起,如有
違法(規)赴大陸地區或港澳,依行政院訂定之建議懲處
原則辦理。如知悉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或港澳發生異常情事
或失聯通報,應立即通知政風單位妥處。
瀏覽數:
登入成功